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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非医用口罩能否正常出口? 商务部回应
发布时间:2020-06-12 09:32:45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14

1、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应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品牌以及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包装内是否应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

  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2号公告),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外包装应如实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及执行的技术标准等信息,不得印制医用标志。对包装内是否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包装上是否标识品牌不做强制要求。

  2、执行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非医用口罩能否正常出口? 

  答:按照12号公告规定,如所执行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得到双方确认,企业可以按照中国质量标准申报,且生产企业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内,出口企业报关时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电子或书面的共同声明的,相关产品可正常出口。